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05.06.2014  13:08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6月3日,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一是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市场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时要求详细、明确、规范。三是明确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登记材料: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等。

  二、《办法》便利市场主体登记的亮点。一是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二是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三是市场主体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要求。一是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二是公示违法行为。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三是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及本地区实际,在《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相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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