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07.08.2017  16:45

闽粮办调〔2017〕7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各有关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的通知》(闽粮办调〔2017〕52号)要求,各地已上报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名单。经省局确认,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由原来的35个调整为62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为了做好市场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粮食市场价格是反映粮食供求形势的晴雨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信息,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决策依据。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指导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使信息员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监测点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对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三、做好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认真开展粮食市场监测的基础上,科学分析粮食市场形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和政策措施建议。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科学引导粮食市场流通。各地要树立服务型统计的观念,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粮食市场监测点,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四、起报时间和报送流程

从2017年8月10日起,新调整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正式启动信息直报工作。请各监测点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方案有关要求,在每周一采集、整理当日粮食价格信息,于当日24时前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直报系统报送。监测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周二上午10点前完成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审核、上报。

具体操作流程: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 选择 “在线办事—直报系统”模块,点击“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信息录入平台,在“单位基本信息”模块点击“价格(省级)”,填写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上报(只要求在启用时填报,以后不需用报送)。在每周报送价格的时间内,在“粮油统计和财务报表审核”模块点击“价格(省级)”,录入相关采集数据,审核、保存、上报。再由所在的县市区粮食局审核确认上报,设区市粮食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核确认上报。既是国家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同时又是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单位,维持原来的报送方式,系统自动会归集到“价格(省级)”模块。报送的价格涨跌幅超5%(含),需在备注栏写情况说明。

新调整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为企业的用户名(企业单位编码),初次登入后,登录密码可以自行修改。为了更加便捷有效地开展工作,请未加入“省级价格监测”QQ群(号码:329665344)的单位申请加入,名称为:单位+姓名。

各地在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调控处)反映。联系人:练丽珍,联系电话:0591-87524102。 

附件:1.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2.福建省粮食局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附件2

福建省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方案

为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及主要加工、转化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科学分析判断粮食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内容

(一)原粮收购价格

1.定义:是指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到库价格,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

2.监测品种:早籼稻、中晚籼稻。

3.监测区域:粮食产量较大的县(市、区)。

4.监测对象:收购辐射范围广、收购量较大的粮食经营企业。

5.采价标准:以监测区域内当年新收获粮食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或者监测对象实际收购量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的等级为监测等级,按标准水分计价。

(二)原粮进厂价格

1.定义:是指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挂牌采购原粮的价格,或从其他企业采购原粮的进厂成本。

2.监测品种: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油菜籽的常规品种。

3.监测对象:粮食加工、转化数量较大的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粮食深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购进原粮的实际等级为监测等级,高水分粮应按标准水计价。

(三)成品粮油及副产品出厂价格

1.定义:是指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销售出厂的成品粮油及副产品的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以及米糠、麦麸、豆饼和豆粕、菜饼和菜粕。

3.监测对象:成品粮油加工量较大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加工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确定的成品粮油(常规品种)或副产品销售价格为采价依据。

(四)成品粮油批发价格

1.定义:是指在现货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成品粮油商品批量成交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

3.监测区域:各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

5.采价标准:以现货粮食批发市场中销售量较大的规格及品牌的批发价格为采价依据。

(五)成品粮油零售价格

1.定义:是指在超市、粮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

3.监测区域:各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大型连锁超市。

5.采价标准:以连锁超市销售量较大的小包装粮油规格及品牌的零售价格为采价依据。促销、打折的商品按原价采集。

(六)粮食深加工产品出厂价格

1.定义:是指粮食深加工企业销售出厂的深加工产品价格。

2.监测品种:淀粉、酒精、DDGS(玉米酒糟粕)。

3.监测对象:粮食深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粮食深加工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确定的深加工产品销售价格为采价依据。

(七)到港粮食价格

1.定义:是指省外粮食到达我省港口缴纳各项税费后的理论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大米、玉米、大豆、油菜籽、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

3.监测区域:到货粮食数量较大的港口。

4.监测对象:港口、码头单位。

二、监测周期和要求

福建省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周一各监测点按指定的监测价格类型和品种采集本监测点自上一监测日以来最近一日的价格,并于当日24时之前报出。如本监测点上一监测日至本监测日期间没有发生交易,应采集填报周边(本地市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如本监测点和周边企业均无没有发生交易,应填报“无业务”,不得不报。

如原粮、成品粮油价格水平较上周波动幅度超过5%,有关监测点需同时报送价格变化的原因分析和市场走势预测周评。若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各监测点要第一时间向福建省粮食局报告。必要时,福建省粮食局将适时提高监测频率。

三、报送方式

各监测点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国家粮食局“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进入“价格”模块,报送粮油市场监测信息。各监测单位要指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信息员,具体负责报送相关价格信息,信息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监测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本地监测点信息员开展粮油市场监测工作,每周二上午10点前完成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审核、提交。福建省粮食局对各监测点报送的粮食市场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四、监测点布局

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由福建省粮食局会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根据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各监测点信息报送等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和优化。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我局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监测点,同时对本设区市监测点进行调整优化,做好与我局监测点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