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首部泳池管理办法 龙岩仅3家拿到许可

16.08.2014  20:37

  夏天游泳,是市民热衷的运动消暑项目。不过,近年来,因游泳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出现。今年8月1日起,由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公共场所游泳的健康与安全有了更好的保障。

   新规:不能出现“插蛏”游泳现象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规定了场所建设、开发,经营人员和游泳人员服务管理及违反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而公共游泳场所,包括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所。公共游泳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着重从保障安全与卫生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和约束。好比,人工游泳场所须以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和至少3名有资质的游泳救生员;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游泳人员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等。

  另外,经营公共游泳场所除了具备以前常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今年开始还新增了一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这个许可证是今年首次申请,达标的游泳场所给予发证,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还不过关的则将给予取缔关停。”市体育局相关人士说。

  申请:全市仅3家拿到许可证

  据了解,截至8月1日,全市34家游泳场所只有3家获得了经营许可证,这三家分别为新罗区的进强游泳池,连城、永定各一家游泳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未申请到经营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主要原因集中在救生员配备不足或没有资质,场所建设“先天不足”和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均要求不达标游泳场所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再实地勘验,符合标准发证,不符合标准则取缔关停。

  现状:救生员注意力不够集中

  对照管理办法,记者8月11日踩点了岩城几家经营性公共游泳场。从踩点情况看,各游泳场所配备相应救生员、设置救生观察台、公布水质安全指标等场所建设和规范上基本达标,不过游泳人员水中嬉闹、救生人员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也依然存在。在溪南山水华庭小区游泳池,见到救生人员玩手机,对现场有点心不在焉。在麒麟小区游泳场所,记者看到有的孩子跳水入池,有的则在水中打闹嬉水,在场救生人员并无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