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亮执行“利剑” 被执行人终还款

12.04.2019  06:20
  日前,福清法院亮执行“利剑”,最终被执行人高某全部还款,而申请执行人福清一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汤某也终于拿到了全部的执行款。

  1992年间,高某多次向福清一家塑料彩印厂购买塑料包装袋,1993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高某结欠该彩印厂货款18.3万元,双方存有欠条凭证。1993年4月间,高某先后三次共计偿还6万元。期间考虑到高某还款态度较好,彩印厂方面同意免还3000元。但没想到,此后彩印厂多次催讨,高某却拖延不还尚欠的12万元债务。

  无奈之下,1994年4月20日,彩印厂方面向福清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某偿还货款12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1994年8月2日,福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高某应偿还彩印厂货款12万元,及自1993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高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住址不详,给案件执行带来了极大困难,期间,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曾委托其他法院、村委会等进行协助执行,但都徒劳无功。同时,因当时法院执行信息化水平有限,又无法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不得不中止。

  今年2月,申请执行人塑料彩印厂方面向福清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多管齐下,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利用查控中心核查名下银行账户,发现并冻结存款37140.92元。同时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封其一处房产。

  今年3月,高某慑于执行压力,通过案外人向福清法院银行账户汇入执行款,总额共88万元。收到执行案款后,福清法院为彩印厂快速办理了执行款发放手续。当天,彩印厂收到了全部执行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某塑料彩印厂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彰显了执行法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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