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城法院举行执行听证

27.03.2019  13:13
  日前,莆田荔城法院执行庭召集8名申请人,针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召开执行案款分配前听证。

  016年,杨某胜将许某华告上法庭。荔城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许某华返还申请人杨某胜200万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荔城法院以452万元的价格拍卖了许某华名下的某房产后,被执行人许某华的妻子、案外人陈某玲向荔城法院递交申请,以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将许某华名下被拍卖房产拍卖款的一半份额支付给案外人陈某玲。

  因被执行人许某华名下房产处置完毕时,荔城法院收到已经生效的附有执行依据的8件执行案件,为此,荔城法院执行局召集案外人及其余8名申请人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外人提供了证明该房产是其与被执行人许某华的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8名申请人分别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异议。申请人还就房产首封债权人享有20%优先受偿奖励问题进行听证。

  最终,各债权人就听证会上讨论的分配基数、20%优先受偿奖励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对于案外人陈某玲提出的分割财产问题,因出现新证据,法官将庭后调查核实过后再行讨论。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