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社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闽社科〔2017〕12号
福建社会科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三为服务”方针落实,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我院科研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财务制度与科研规律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我院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严格预算执行,保证我院每年科研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完整、准确编制我院决算,真实反映我院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和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院财务状况,对本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我院的财务活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我院财务工作。院财务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五条 本院经费和财务会计业务统一归财务科管理、核算,不得在财务科之外设“账外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本院各部门不得另设银行账号或储蓄账户,不准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根据我院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项填报。支出预算包括单位的各项支出,按项填报。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全院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管理和执行监督。
第九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预算编制内容:我院上报省财政厅的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等组成。院上报省财政厅年度预算,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数,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部门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在院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预算下达和执行。院下达给各所、处(室)、中心切块预算,由财务科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数和院各所、处(室)、中心上报的支出计划数并参考上一年度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我院年度预算支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同时向院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和追加。各所、处(室)、中心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按批准的项目、金额开支,一般不予调整。对未经批准的项目、未报预算的项目、临时动议不属急需的项目,一律不予开支。对因工作调整、任务追加等因素,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当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院级预算列入包干范围的公用支出预算,实行“切块包干”,超支部分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弥补,结余年终收回,由院统筹安排使用;院级课题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期限届满,未使用完的,进行财务结算,结余部分收回院统筹安排;其他专项经费工作完成后,结余年终收回,由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院各部门应全力配合财务科,努力开拓,不断探索,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各类收入均应依法取得,纳入院财务“大收入大支出”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我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当年财政补助收入和年中追加的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是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有横向课题(指接受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并以合同(协议)方式立项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获得服务的课题)收入、纵向课题(指纳入国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课题,包括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课题,以及外单位主持、我院科研人员承担其子课题的纵向课题。)收入、省公务员局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等。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是指本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收入、刊物收入、广告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等。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我院的支出按科目和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支出功能和用途划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各项支出应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等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我院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实行按部门、项目“切块包干”。大额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开支根据《福建社科院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科负责控制、划拨、审核、分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乱列支出、乱摊成本、乱挤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安排专项资金聘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支出绩效。各所、处(室)、中心要积极配合财务科推进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管理。我院人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在职人员经费
工资性支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租补贴、加值班通讯补贴等)、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等。其中:工资性支出(含年终有关工资项目)等严格按照省编办、人社厅和财政厅的要求执行事业编制管理、工资基金和绩效总量管理。
(二)离休人员经费
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等其他项目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人员经费
编外聘用人员经费,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工资、加值班费和保险费等以及临时聘用钟点工的劳务费等,其支出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发票报销移动电话费和发放住宅电话费,实行总量控制,纳入我院绩效工资总量。享受电话限额补贴人员携移动电话费发票到文秘科审核话费,汇总统计后交财务科报销;发放住宅电话费由文秘科制表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开支。我院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出台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我院日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办公费:因公务需要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书报杂志费等支出。
(二)水费:办公区域的水费开支。
(三)电费:办公区域的电费开支。
(四)邮电费: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办公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五)福利费:在职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取,用于慰问工作人员本人(含离退休人员)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的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的困难补助;用于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慰问和困难补助开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工会经费:每月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其中,60%拨缴院工会账户单独核算管理,用于院工会活动支出;40%直接上缴到省直工会。
(七)差旅费:用于公务出差的住宿、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差旅费开支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公务接待费
境内公务接待费:接待国内相关部门或个人因公务活动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接待范围和标准等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境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外宾接待费(含台、港、澳地区):接待外宾、邀请外国学者和台港澳同胞、侨胞来访、讲学、考察等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外事人员按规定陪同外宾的相关费用。外宾接待按照《福建社科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印刷费:指开支的印刷、复印、打印等费用。
(十)手续费:办理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十一)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办公区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培训费: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十四)委托业务费: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业务经费。
(十五)劳务费: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十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驾驶员出车补贴等支出。
(十七)其他交通费:指除支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等。
(十八)维修(护)费:包括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及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九)不可预见经费: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无法保障的应急支出事项。
(二十)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的其他日常公用支出。如赔偿费、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包括通用项目经费支出和专用项目经费支出。
(一)通用项目经费
1、因公出国(境)经费:用于我院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学术访问、应邀出访讲学等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福建社科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用于购置一般公务用车相关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3、图书、设备购置经费:用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图书、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以及具有专门用途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类设备购置支出。经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于硬(软)件购置、系统开发和应用等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已建成信息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的硬(软)件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5、房屋购建及维修经费:用于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图书馆等建筑物(含电梯、通讯线路、水电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购买、建造及大型修缮等支出。房屋购建及维修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条例》和《福建社会科学院工程(采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6、会议费:院组织召开的相关各类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开支标准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7、人才培养经费:用于我院科研骨干、干部队伍等培养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科研骨干培养、国际化科研人才培养、管理人才培养、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专项资助等。
8、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用于引进我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专家、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引进人才的配套扶持等所需经费;新引进优秀博士(全日制教育),按省外、省内高校博士毕业生待遇大体平衡原则安排的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安家费、生活补助等经费;选聘一批科研水平高、学术视野广且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担任我院特聘研究员所需经费。
(二)专用项目经费
1、课题研究经费:包括常规性科研课题经费、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等。院课题经费支出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课题,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并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省社科基金课题经费支出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2、出版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我院刊物和内部资料的稿费、印刷费、特约编审费、专家审稿费、咨询论证费、栏目主持费、编辑费、期刊电子化编辑费、校对费、美术设计费、录入排版费及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经费支出按照《福建社科院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台湾文献信息中心(人文社科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馆舍装修费用;购买台湾文献资料、数据库、相关设备;支付台湾及两岸关系内部资料印刷费、稿费;支付相关的电脑及网络设备运转费用、相关的办公及差旅费用;支付自建“台湾人文社会科学”数据库建设的录入、编校费;支付台湾人文社会科学及两岸关系研究课题的资料费、车旅费、研讨会、稿费;支付海峡两岸图书资料交流交换等费用。经费支出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台湾文献信息中心(人文社科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外事、学术交流、理论宣传专项、协同创新中心、调研基地建设等经费
(1)外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我院开展学术交流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国际(内)学术合作与交流、举办和参加学术会议、专家互访交流所发生的费用等。
(2)理论宣传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宣传活动发生的费用。
(3)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用于开展与党政部门、研究机构、高校、民间智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多领域协同创新研究任务经费。
(4)调研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拓展常态化调研基地建设,鼓励科研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接地气、查实情、献良策等所需经费。
5、新型智库建设及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新型智库建设和实施创新工程,以及相关人员聘用 、国际(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奖励、创新工程人员的智力报偿(包括劳务费、稿费)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经营支出即院及各部门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评审费、论证费、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的发放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社会科学院考试评审等劳务费、刊物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编辑费、审稿费发放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编辑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采购项目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工程(采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年终结余,由院收回用于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下年度全院经费预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因故终止的,由科研处通知财务科结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项经费开支应在业务范围内按照预算额度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据实合理开支。各项支出一般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我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馆馆藏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申购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按照《福建社会科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审批后,方可购置。属政府统一采购范畴的物品,报院产科进行政府采购;由院自购的物品,由院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市场比价,在相对合理的购价和良好售后服务保障的情况下择优采购。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申购手续的,财务科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通过购置、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渠道,均应到院产科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院产科必须进行实物验收,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的,财务科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定期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核实;院产科每年要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查盘点;院产科、财务科应密切配合做好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院,应办妥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转让等处置,需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处置固定资产一批(件)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产科审核后报院办公室主任批准。
处置固定资产一批(件)总额在3000-7000元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院产科审查,院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
处置固定资产一批(件)总额在7000-10000元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院产科审查,院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批准。
除土地、房屋、车辆外,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院产科审查,院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院产科审查,院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理,院产科统一回收后,交由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按回收承诺价格回收,回收变卖的残值收入如数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我院债权,主要包括职工个人、部门和其他单位借款或欠款。财务科负责定期对我院债权进行清理结算,一般半年一次,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加强我院有形、无形资产管理、保护工作。各部门利用我院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院获得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以及资金、实物等对外投资,必须坚持投资回报原则。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明确投资者、受资者、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对外投资立项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签约、实施。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我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己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除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外,全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60%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我院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期限届满,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等。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我院按照相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统计局及审计厅等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科负责按规定编制财务收支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我院各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我院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经财政厅审核批复后20日内,在院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财务机构、队伍
第四十七条 我院财务机构以科级建制设置,隶属院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互相制约、权力分割、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稽核对证、实时记录、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原则。
第四十九条 财务科承担全院财务核算、监督的责任,其岗位职责限制如下:
(一)分管财务工作的现任各级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不得从事院财务工作。
(二)财务人员需持有会计证上岗。
(三)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需经审核员审核签章后办理。审核报销单据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同时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预留印鉴(或U盾)保管、票据管理员、总分类账记账工作。
(四)财务科明确专人担任票据管理员,负责本院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缴销和审核等管理工作。除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由出纳购置、管理外,其余票据统一归票据管理员管理。
(五)出纳人员对经管的资金安全、完整负责,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报告,不得长款寄库、短款空库。
(六)除出纳外的其他会计人员,非经授权,不得代表我院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事宜。
(七)财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岗,必须将本人经管的财会工作与领导指定的接替人员办妥移交。
第五十条 财务科应分设不同人员担任收入项目的收款、记账和审核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上述二个以上(包括二个)岗位的工作。根据业务需要财务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财务科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在上述责任限制内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财经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财务人员职业行为,努力造就一支“爱岗敬业、办事公道、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热情服务、团结互助”的财务工作队伍,为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为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院鼓励财务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有益提高综合素质的业务学习。财务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财务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实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我院财务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中共福建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社会科学院财务制度》(闽社科〔2001〕0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社会科学院
2017年2月20日
福建社会科学院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