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27.11.2014  13:00

今天(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作为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福建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16处,数量位居全国第三。与一审稿相比,这次提交的草案修改稿规定:"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禁止出让门票专营权,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分组审议中,针对一些景区控制客流导致游客出行不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制定要引导景区加强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编辑:张立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