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严禁风景名胜区商品房开发和建酒店会所

27.11.2014  12:52

    酒店、会所或将被纳入“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范围。这是福建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而拟采取的新举措。

    26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相关人士称,这对进一步推动福建风景名胜区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意义重大。

    福建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历来重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公开数据显示,福建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6处,数量居全国第三。

    从提交审议的该草案修改稿可见,酒店、会所被纳入“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范围。

    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也将受到惩处。该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出,把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纳入保护范围。原内容修改为:“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针对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出现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景区门票专营权的现象,该草案提出予以制止,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门票专营权。”(完)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