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商务市场〔2017〕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46号)要求,参照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17〕5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会同“菜篮子”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定了《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适用于考核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菜篮子”市长(主任)负责制落实情况(以下本市均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长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省农业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优化生产布局,加大支持力度,稳定和发展蔬菜、肉类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强化全省各地“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不含食用菌、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8%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不含食用菌、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8%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8分)。指本市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5%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整治意见,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或整治意见要求范围内的,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数据、政府文件;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省商务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强化流通环节建设,优化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促进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加强便民零售网点建设。
第八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的,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的,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的,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所辖县(市、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的,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直销点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资料;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省农业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质量安全监管投入,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加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和农产品安全县创建,稳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商务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强化和完善“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积极推动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的,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的,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次的,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所辖县(市、区)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各级农业部门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海洋渔业部门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5%的,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部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及海洋渔业部门产地监督抽查数据;
第十三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已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得基础分2分。未建设或未运行的不得分。本市企业已建设肉、菜追溯体系,数据已对接省商务厅追溯数据系统平台的,每家企业得绩效分0.3分,直至3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省农业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不断健全完善“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体系建设,鼓励加大投入力度和政策创设推广,大力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省商务厅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加强“菜篮子”产品流通渠道建设,促进产销对接,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加强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菜篮子”市场应急调控预案,确保极端天气时重要“菜篮子”产品不断档、不脱销。建立健全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数量,完善储备机制。建立和完善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工作机制。省物价局牵头指导并考核全省各地创新价格调控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实施消费者补贴政策。加强“菜篮子”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菜篮子”产品价格变动幅度。加强平价商店建设,完善“菜篮子”产品市场价格运行调控。
第十四条“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基础分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菜篮子”产品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对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第一得基础分4分、第二得3.5分、第三得3分,依次类推,排名最后不得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第十六条 “菜篮子”市场调控制度建设(6分)。指平价商店建设情况及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情况。根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7〕46号)要求,所辖县(市、区)均建立平价商店管理机制并按办法规定适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的,得满分3分,所辖县(市、区)没有全部建立平价商店管理机制的,少一个扣0.3分,直至1.5分;所辖县(市、区)没有按办法规定适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直至1.5分。根据《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闽商务市场〔2017〕33号)要求,推进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本市省级调控基地生猪、蔬菜、禽蛋产品上市量占本地城镇需求量20%以上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最低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3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已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的,得3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八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3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2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九条“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2分)。指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得1分,下设办公室得0.5分,配置专职人员得0.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1分、未设办公室、人员配置不到位的,各扣0.5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条 市民满意度(6分)。考评小组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菜篮子主要产品生产供应、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调控保障等“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市民满意度调查评估。根据评分结果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调查数据;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一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数据来源: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本市、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对照考评内容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应的自评分(见附件),于每个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经本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商务厅。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及分工方案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及分工表
附件:
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及分工表
设区市(区): 考核年度: 时间:
项目 | 内容 | 工作指标 | 标准分 | 自评分 | 考评 分 | 工作指导及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 生产 能力 (24分) | 1. 蔬菜面积 | 本市各种蔬菜(不含食用菌、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8%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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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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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蔬菜产量 | 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不含食用菌、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8%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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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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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肉类产量 | 本市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5%的,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整治意见,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或整治意见要求范围内的,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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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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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流 通能力 (20分) | 1.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 本市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的,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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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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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发市场建设 | 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的,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的,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的,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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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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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零售网点密度 | 所辖县(市、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的,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直销点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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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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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24分) | 1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的,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的,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次的,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的,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所辖县(市、区)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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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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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安全水平 | 各级农业部门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海洋渔业部门抽检“菜篮子”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5%的,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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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海洋与渔业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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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 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已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得2分,未建设或未运行的不得分。本市企业建设肉、菜追溯体系,数据已对接省商务厅追溯数据系统平台的,每家企业得绩效分0.3分,直至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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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 |
四、 调控保障能力 (26分) | 1.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 | 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基础分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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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商务部门 物价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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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 | 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对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第一得基础分4分、第二得3.5分、第三得3分,依次类推排名最后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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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 |
3. “菜篮子”市场保障制度建设 | 平价商店建设情况及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情况。根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7〕46号)要求,所辖县(市、区)均建立平价商店管理机制并按办法规定适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得满分3分,所辖县(市、区)没有全部建立平价商店管理机制的,差一个扣绩效分0.3分,直至1.5分;所辖县(市、区)没有按办法规定适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的,每发生一次扣绩效分0.3,直至1.5分。根据《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闽商务市场〔2017〕33号)要求,推进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本市省级调控基地生猪、蔬菜、禽蛋产品上市量占本地城镇需求量20%以上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最低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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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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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 | 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已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3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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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 |
5. “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发布制度 | 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2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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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
| 考核组 相关部门
| |
6.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 | 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得1分,下设办公室得0.5分,配置专职人员得0.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1分、未设办公室、人员配置不到位的,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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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各成员单位 | |
五、 市民 满意度 (6分) |
市民满意度 | 考评小组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菜篮子主要产品生产供应、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调控保障等“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市民满意度调查评估。根据评分结果按比例计算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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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考核组各成员单位 |
六、 否决项 |
否决 事项 |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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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 | 考核组各成员单位 |
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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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市无须填写第五项自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