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新增6个

19.12.2015  12:56

  日前,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联合授予福州市、漳平市“福建省森林城市”称号,闽侯县、宁化县、清流县、平和县“福建省森林县城”称号。

  根据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标准要求,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山区达60%以上;非山区达35%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辖区内沿路、沿江、沿海、环城一重山可绿化的土地,绿化率达100%。

  (记者 方炜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