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出台《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27.02.2018  11:36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于日前出台《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指引》共10章41条,明确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提供了遵循。

  《指引》明确,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银行账户只限本组织会计核算使用。社会团体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

  《指引》强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社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指引》要求,属国家财政安排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国家财政补助(贴)给社会组织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确属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指引》明确,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的,应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组织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指引》要求,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