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14年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26.05.2014  13:0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有关省直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学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决定联合表彰一批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本次计划表彰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850名,其中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不超过15%。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各地、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同时适当参考各类、各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分配(附件1)。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福建省优秀教师

  “福建省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教研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评选条件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得到教师、学生、家长的赞许。

  2.师德高尚,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关注学生发展,注重品德教育,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切实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学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4. 治学严谨,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

  5.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

  6.近5年来,凡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10种违规行为、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一票否决”20种情形、高校教师师德“一票否决”10种情形的,在推荐工作中一票否决。

  (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管理、教辅及后勤服务工作的干部职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干部职工。评选条件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得到单位和社会的良好评价,得到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家长的赞许。

  2.努力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工作积极主动,勇挑重担,尽职尽责,能开拓创新,在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成绩显著。

  3.工作能力强,团队合作精神好,顾全大局,协作互助,所从事工作成绩明显。

  4.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5.近5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在评选工作中“一票否决”。

  三、推荐办法

  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实行等额推荐,分别由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其中,以市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和设区市所辖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由设区市推荐;省(部)属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由省教育厅推荐;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分别负责党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干校(培训中心)、青少年宫等优秀人选的推荐工作。

  在分配的推荐名额之外,各设区市可分别推荐备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3名;省直各单位可推荐备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质量。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本地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优秀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产生,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人选应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本单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出现严重师德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得推荐参评省优秀教师或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坚持统筹兼顾,关注各类代表。优秀人选的推荐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并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各设区市推荐的优秀人选中,初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优秀人选占推荐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类教职工占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农村(指县〈市、区〉城区以外)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应占推荐总数的45%以上,并应有民办学校的代表。曾获得同类同级及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评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需推荐参加评选的,要从严掌握。

  (三)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倾斜一线。各地各校推荐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应重点倾斜长期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长期在条件艰苦的老、少、边、岛地区从教的教师,以及长期担任班主任、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积极参加校际交流,承担援藏、援疆、援宁等支教任务的优秀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未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管理人员不得参评省优秀教师;高校教授、副教授参评省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以上干部参加评选也应从严掌握,校级领导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

  (四)坚持组织领导,做好评审表彰工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附件2)。各地成立相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优秀人选的推荐工作。优秀人选拟表彰对象确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受表彰的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设区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对受表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放奖金,其他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发放奖金。

  六、申报材料

  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和所在单位填写《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设区市、有关省直单位汇总先进个人简明情况(附件4)。请各设区市、有关省直单位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及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陈丽英、许四清,联系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4.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2014年5月21日

      闽人社文2014113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