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构筑全社会“合唱式”大普法格局
构筑全社会“合唱式”大普法格局 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长安网1月2日讯 2017年12月29日,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召开《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此次出台的《条例》系全国第三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了解到,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了制定《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的大力支持。2015年5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初审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带着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还借鉴了外省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条例》于2017年9月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根据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再梳理、再细化、再完善,最终经11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指示新要求,提炼固化了30多年普法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紧紧围绕构建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这一主线,明确了在党委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组织的普法责任主体地位;突出了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普法重点群体;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等等。
据悉,《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将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实现了有法可依,必将对全面深化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其中,《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一条主线,贯彻整个《条例》始终。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普法体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负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在立法、执法中开展普法的要求,如第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规、规章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对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宣传、解读”,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释法说理,告知相关的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向诉讼参与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答疑解惑”,等等,这些都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条例》中的鲜明体现,将有助于推动国家机关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的重要职责,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良好风尚。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抓好学习宣传、扎实推动贯彻实施、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等三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记者 游晓龙
福建省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陵军向与会媒体记者介绍《条例》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