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颁布法律援助条例 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10.12.2014  22:29

    收入不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可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民事案件自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承办,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依法处罚……10日,福州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则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1996年6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是全省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据福州市司法局局长唐新文介绍,18年来,福州市法律援助事业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目前市、县两级13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56人。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600多件,接受法律咨询17万多人次。

    记者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累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21827件,接待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咨询59632件,直接受益群众达8163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7.7亿元,案件数位居全省第一,年均增长率达81%,占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近30%,案件类型从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逐渐拓展到公证、司法鉴定、群体性纠纷调解等非诉讼事务领域。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有民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福州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并于11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通过。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共分为六个章节、三十二条,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制、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以及法律援助的实施和保障都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条例对经济困难的标准作了界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收入不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还分别对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和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唐新文告诉记者,“良法是善治的开始”,下一阶段,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要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对交通事故、欠薪、工伤赔偿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福州市副市长徐凡新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是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使这项民生工程真正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