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庭人均收入不足低保两倍 可申请法律援助

11.12.2014  14:43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东快讯(记者许才芳)昨日,福州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制、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以及法律援助的实施和保障都作出明确规定。

  届时,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据了解,1996年6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是全省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市、县两级13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56人。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600多件,接受法律咨询17万多人次。

  《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作了界定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等情形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法援机构限期指派专人承办

  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条例》区分了几种情形确定受理法律援助的机构。

  《条例》规定,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而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另外,有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等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