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三项”定期待遇调整

16.12.2015  12:27

  东南快报讯(记者 林娟)东南快报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人社局获悉,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有所调整。

  根据通知,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3年和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59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4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0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