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职工“三项”待遇调整 包括伤残津贴等

16.12.2015  07:34

  福州新闻网12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即“三项”定期待遇作出调整。

  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3年和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59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4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0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452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961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471元/月支付。

  此外,2014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