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获省人大批准
系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首部实体性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28日上午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这是我市人代会历史上审议通过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这一重要法规进行了解读。
原《办法》内河管理体制机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福州城区河网密布、沟汊纵横,是国内水网平均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内河环境遭受破坏,城区内涝和水体黑臭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治理水系成为广大市民的共同心声和迫切期盼。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牢记习总书记关于内河整治的嘱托,我市锲而不舍开展水系综合治理,新一轮治水开出了史上最全、规模最大、投入最多的“良方”,让福州的内河逐渐恢复昔日古韵,荣获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
“良好的城市水环境,三分靠治理,七分靠管理,1993年福州市就制定并颁布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随着上位法的调整与我市水系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原《办法》内河管理体制机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再次启动修订。”市人大、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起草班子,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将之作为我市有史以来第一部大会审议的实体性法规,提请市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新《办法》吸收了许多治水好经验
新《办法》共33条,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建设要求、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
法规将适用范围规定为中心城区的城市内河,并对中心城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内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体制上,要求所有城市内河全部要明确河长,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生态理念、信息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内河管养、实施联排联调机制等治水中的好经验,也都被写入法规。
建设要求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水面、陆地等。严格禁止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等阻水障碍物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控制在内河设置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及雨水排放口设置管理、排放口排放标准及是否达标等都明确了负责部门,并要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出水口、雨水排放口编号建档,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也综合考虑了提高违法成本和便于操作两方面因素,就保护内河生态环境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主体,强调要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法规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有效监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确保法规的全面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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