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县公立医院部分收费上调 可医保支付

16.12.2016  16:19

  东南网12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袁丽群)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物价局获悉,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将按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在“零差率”改革调价的基础上,对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今起执行。

   城市公立医院:住院诊查费各医院均上调5元

  针对城市公立医院,将调整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费等项目价格。

  其 中,护理费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从30元、20元、12元调至45元、30元、15元;住院诊查费各档次医院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元,即第一、二、三档次医 院住院诊查费,分别为25元、23元、18元。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同时,对于手工操作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 予以调高。

  此外,调整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分别在原价基础上加收3元,主任医师在原价基础上加收5元;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调价方案明确,县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区属公立医院价格,即按市属公立医院第三档次价格执行。

   基层医疗机构:护理费不分级别核定为12元/日

  调 价方案还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由9元调至10元(个人支付1.5元);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由5元调至8元(个 人支付1元)。住院诊查费从1元调至5元。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护理费不分级别,统一核定为12元 /日。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儿科加收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具体的,可登录福州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fuzhou.gov.cn)查询。部门明确,表内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下调价格,但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