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夫妇微信报名泰国游 退款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福州新闻网3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昨日,福州市旅游局、福州市旅游质监所、台江旅游局在台江码头举行“3·15”旅游消费维权暨法治宣传活动,并借本报向市民公布了几个旅游消费案例。
案例一:2015年9月,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林女士来电反映于2015年5月与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签订6月2日~6月8日四川九寨沟游合同,后双方协商延期至七八月份执行,但该社至今拒绝履行。经质监所工作人员核实,福州市辖区内无名为“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的企业,质监所工作人员当即建议林女士向省工商局查询是否有该家企业,若不存在该家企业,请其向市公安局报案。
旅游维权提示:游客旅游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核对执照登记的地址与报名地址是否相符。选择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案例二:2016年1月下旬,范先生夫妇至市旅游质监所寻求帮助,其称于2016年1月21日联系个人微信“私人旅游定制XXX”报名参加泰国游,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人全额团费1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因家人担心泰国当时局势问题,支付团费10分钟后,范先生联系该微信号要求取消出行并退款,对方要求其支付团费总额50%的违约金。后经质监所调解,最终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旅游维权提示:谨慎通过微信、QQ等方式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多数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旅游业务的活动者,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未获得旅游部门许可且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游客通过微信、QQ报名参团,往往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团款,没有发票、也不签合同,如果发生旅游纠纷和损害事故,无从收集证据,维权困难。
案例三:李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2015年8月19日~24日的泰国游。2015年8月18日李女士向旅行社提出退团,旅行社称要从团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李女士对此表示质疑,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质监所告知游客,如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要按约定比例扣除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旅行社有义务向游客出示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最终旅行社在扣除了旅游团款总额60%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款退还给了李女士。
旅游维权提示:《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规定,距离出发时间越近解除旅游合同,违约费用越高。游客若确实有解除旅游合同打算,务必在第一时间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