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警惕“野鸡旅行社”

16.03.2016  08:20

  福州新闻网3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等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则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昨日,市旅游局组织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台江区旅游局等16家单位,在台江游船码头开展旅游消费维权暨法治宣传活动,并发布“3·15”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警惕“野鸡旅行社

  案例:2015年9月,林女士向市旅游质监所反映,她2015年5月与“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签订6月2日~8日四川九寨沟游合同,后双方协商延期至七八月份执行,但该旅行社至今拒绝履行。质监所工作人员核实发现,我市没有名为“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的企业,工作人员建议林女士向省工商局查询,若没有这家企业,可向市公安局报案。

  维权提示:参团旅游请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赴台湾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游客旅游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核对执照登记的地址与报名地址是否相符。

  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自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应与旅行社签订《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或《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明确购物场所的名称、地点、主要商品信息,自费项目的地点、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旅游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日后纷争。应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仔细甄别旅游产品广告。规范的旅游产品广告,应有旅行社的名称、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如果在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联系方式仅为手机号码,旅游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一旦利益受损,维权十分困难。

  微信QQ报名应谨慎

  案例:2016年1月下旬,范先生夫妇到市旅游质监所寻求帮助,称他于2016年1月21日联系个人微信“私人旅游定制×××”报名参加泰国游,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两人全额团费1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因家人担心泰国局势问题,支付团费10分钟后,范先生联系该微信号要求取消出行并退款,对方要求他支付团费总额50%的违约金。范先生后来得知,“私人旅游定制×××”是范某某的微信号,对方为福州某旅行社的员工。经质监所多次联系微信当事人调解,范先生的问题得以解决。

  维权提示:谨慎通过微信、QQ等方式报名参加旅游出行活动。多数通过微信、QQ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者,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未获得旅游部门许可且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游客通过微信、QQ报名参团,往往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团款,没有发票,也不签旅游合同,如果发生旅游纠纷和损害事故,也无从搜集证据,维权困难。

  切忌通过熟人、朋友介绍向个人报名参加旅游,应前往旅行社或旅行社营业网点报名,并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并妥善保存。理性对待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促销信息,警惕以“赠送”“低价”等为卖点的宣传,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解除合同要尽快

  案例:去年,李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8月19日~24日的泰国游。8月18日李女士向旅行社提出退团,旅行社称要从旅游团费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李女士因此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质监所告知游客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比例扣除必要的费用。如按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游客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旅行社有义务向游客出示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最终,旅行社在扣除旅游费用总额60%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费退还给了李女士。

  维权提示:目前旅行社普遍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比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必要的费用:出发前15日~29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7日~1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20%;出发前4日~6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1日~3日,按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由此可见,距离出发时间越近解除旅游合同,违约费用越高。游客若确实有解除旅游合同打算,务必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