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荣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6.07.2015  20:37

接省文明委通知,省局于2015年6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福建省第十二届(2012-2014年度)“文明单位”。这是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局机关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展现了省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和各项工作取得的成就。根据省文明委有关通知精神,获得命名后的单位三年内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每年所发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这是省局连续第三次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省局机关和驻局直属单位均可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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