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

26.02.2016  12:39

      近期,漳州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两个方面的保障标准:

      一是明确司法协理员待遇。各地要按照省司法厅等六部门文件要求,严格落实15:1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原则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统一招聘,择优录用,待遇以年应发工资总额不低于40000元为宜(含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和住房供积金以及绩效等奖金)。

      二是明确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核定经费。要求各县(市、区)应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原则上按照每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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