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2013〕99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
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各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强化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工作实际,总队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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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有两种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下降一个阶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减轻处罚的,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处罚最低限额处罚,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十条规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已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十)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三)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规避备案检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
(十四)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标准》规定相应阶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超过按规范应配置数5%,且当场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当场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按规范应配置数5%,当场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总数5%,且当场改正的;
5.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三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1-1∽001-12及002-1进行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对扩建建设工程实施处罚时,扩建部分未影响原建设工程定性的,按扩建部分面积确定处罚阶次的规模划分;扩建部分影响原建设工程定性的,按原建设工程和扩建部分面积之和确定处罚阶次的规模划分。
依照本条对违法主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不同使用功能类别情形实施裁量,应当区分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处罚阶次划分,以最高量罚区间确定处罚阶次。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3-1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4-1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5-1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6-1∽006-2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7-1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8-1∽008-3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9-1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0-1∽010-5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1-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2-1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3-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4-1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5-1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6-1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7-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8-1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5-1进行处罚,并函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4-1规定处罚款。
第三十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9-1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以规模划分作为处罚阶次划分依据的,除最高量罚区间外,同一处罚阶次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
A= A1+ A2×〔(S-S1)÷S2〕
式中:A—处罚金额
A1—同一处罚阶次量罚区间内的最低数值
A2—同一处罚阶次量罚区间内高低数值差
S—使用功能类别的实际规模(面积、层数或高度)
S1—同一处罚阶次规模划分区间内的最低数值
S2—同一处罚阶次规模划分区间内高低数值差
最高量罚区间处罚金额的确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的原则进行裁量。
依照本规定进行裁量的情况应当在集体议案记录和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中载明,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表述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 4日印发的《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闽公消〔2011〕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2013〕99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
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各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强化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工作实际,总队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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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有两种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下降一个阶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减轻处罚的,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处罚最低限额处罚,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十条规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已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十)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三)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规避备案检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
(十四)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标准》规定相应阶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超过按规范应配置数5%,且当场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当场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按规范应配置数5%,当场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总数5%,且当场改正的;
5.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三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1-1∽001-12及002-1进行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对扩建建设工程实施处罚时,扩建部分未影响原建设工程定性的,按扩建部分面积确定处罚阶次的规模划分;扩建部分影响原建设工程定性的,按原建设工程和扩建部分面积之和确定处罚阶次的规模划分。
依照本条对违法主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不同使用功能类别情形实施裁量,应当区分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处罚阶次划分,以最高量罚区间确定处罚阶次。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3-1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4-1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5-1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6-1∽006-2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7-1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8-1∽008-3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9-1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0-1∽010-5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1-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2-1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3-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4-1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5-1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6-1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7-1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8-1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05-1进行处罚,并函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4-1规定处罚款。
第三十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标准》表格019-1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以规模划分作为处罚阶次划分依据的,除最高量罚区间外,同一处罚阶次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
A= A1+ A2×〔(S-S1)÷S2〕
式中:A—处罚金额
A1—同一处罚阶次量罚区间内的最低数值
A2—同一处罚阶次量罚区间内高低数值差
S—使用功能类别的实际规模(面积、层数或高度)
S1—同一处罚阶次规模划分区间内的最低数值
S2—同一处罚阶次规模划分区间内高低数值差
最高量罚区间处罚金额的确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的原则进行裁量。
依照本规定进行裁量的情况应当在集体议案记录和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中载明,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表述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 4日印发的《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闽公消〔2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