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明星”变黑心:是监管太“放心” 还是企业太“狡猾”?

21.07.2014  21:10

洋明星”变黑心:是监管太“放心”,还是企业太“狡猾”?

——洋快餐“福喜门”事件调查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凌军辉、傅勇涛、周琳、周蕊)麦当劳、肯德基供应商被曝大量使用过期、变质原料,问题“洋快餐”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21日,一项针对超过万名网民的“麦当劳肯德基供应商被曝使用过期劣质鸡牛肉”调查显示,74.4%的消费者认为企业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知情。

供货商的违规行为,往往殃及下游食品企业。“上游供应商一个捣鬼,下游企业一片中枪”的局面如何破解?问题洋快餐的背后,是监管太“放心”,还是外企太“狡猾”?

过期也吃不死人”,“洋明星”变黑心?

事实上,许多消费者对“洋品牌”趋之若鹜,认为跨国公司企业规模大、品牌知名度高,其产品质量必然有保证。但事实证明,即使是世界知名品牌,也不能绝对保证产品质量不出问题。

麦当劳、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被曝光,其工作人员甚至放言:“过期也吃不死人”。

有媒体曝光称,福喜公司主要存在三大问题:违规篡改生产日期(多的延期达一年)、将过期或变质原料回炉后再生产,以及将次品混入合格产品中出售。更令人震惊的是,福喜公司将过期8个月、颜色发青的臭肉重新切片装进新包装,使用次品添加至成品中。

记者20日晚间在福喜公司厂区一间办公室中,发现标签上直接标明“次品添加”的记录:例如,蜜汁烧烤味猪肉饼“次品添加”日期为11月29日和30日;麦乐鸡“次品添加”日期为11月4日、6日、22日、23日等。

标榜高品质的“洋快餐”,进入中国后,却屡屡爆出质量问题。肯德基被曝“速成鸡”,抗生素残留不合格;麦当劳出现鸡翅、香芋派过期售卖等违规行为;“必胜客”将金属勺粉碎金属碎屑进入饮料;洋快餐巨头百胜集团更让被激素、抗生素催肥的“药鸡”成为餐桌上的食品……

洋快餐难守规矩,“双重标准”惹的祸?

作为供应商的福喜并非小作坊,而是多次获得政府表彰的先进外资企业。福喜公司曾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厂长胡俊更是作为企业代表在嘉定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会议上发言。

记者查询相关部门资料发现,成立于1996年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拥有出口香港、日本的资质,年生产能力达25000吨左右。作为上海福喜母公司的美国福喜集团,更是一家在全球超过17个国家拥有50多家食品加工厂的国际化食品集团,向超过85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各类农产品。

洋快餐巨头为何还会出现低级质量问题?上海一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表示,在现行的食品安全分类监管体制下,在往年的监管中被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低的大型企业,监管抽查的力度不如小作坊来得密集,这也给了历史记录良好的福喜漏网之机。

业内人士反映,国际知名品牌在海外市场是循规蹈矩的,消费者确有“上帝”的感觉;为何进了中国市场,行为就发生了“变异”:一方面赚取大量的利润,另一方面却如此“傲慢与偏见”?

先国外、后国内”的被动监管局面,还暴露了我国当前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落后。专家分析,中国在一些产品安全检测上面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施行标准和检测方法有些较为粗放。

专家表示,在国内即便是有法可依,也很难让洋品牌“守规矩”,因为企业违法的成本太低。早前,一些地方的食品监管部门对个别洋快餐店作出“15天关门整顿”的处罚,作用微乎其微。

食品安全“蝴蝶效应”凸显,破除“隐性保护”强化监管

近年来,由于供应商的违规操作殃及下游食品企业的事例屡见不鲜。“上游供应商一个捣鬼,下游企业一片中枪”的局面如何破解?面对供货商的违规行为,下游企业很多时候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

采访中,多位消费者针对“洋快餐”带来的问题,认为跨国公司应该给中国消费者一个“说法”。长期以来,一些洋快餐享受“超待遇”,地方保护对洋品牌格外关照,对其形成了隐性保护。

海南大学一位长期从事食品研究的教授指出,每当一个洋品牌被查出质量问题后,多数跨国公司会启动危机公关。一方面,主动向公众表示歉意、整改,另一方面,向监管部门介绍对中国做出了多少贡献,解决了多少就业,提供了多少赞助等,试图换取监管部门的沉默。

企业造假通常都是恶意和隐秘的,监管不能以“取证艰难”作为借口,而是应反思工作机制的有效性。“企业违规要被曝光后监管才能介入,这说明日常监管没有到位。”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沈建华说。

沈建华表示,在国外如果发现类似事件,不仅被罚得倾家荡产,而且哪怕出现一丁点诚信问题,也会遭到合作伙伴的抛弃。而在中国,一方面消费者“盲目崇洋”,监管盲目放心,加之处罚过轻,助长了一些国际大牌质量上的“蒙混”。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赵建平律师说,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应该效仿国外维权组织,逐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