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新规控制泳池人数 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

04.07.2014  10:00

  福州新闻网7月4日讯 盛夏时节泳池常常爆满,游泳就像“下饺子”的局面将有所改变。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

   人工游泳场

   应装循环净化设备

  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浅水区水深应当不大于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当不大于0.8米。

  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

  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

   天然游泳场所

   应配救生艇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围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告示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血吸虫病区、工矿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