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新规控制泳池入池人数 告别“插蛏”现象

04.07.2014  00:53

  新华网福州7月3日电 盛夏时节,公共游泳池是人们消暑、健身的好去处,但泳池常常爆满,游泳就像是“插蛏”一样。不过,这样的局面将有所改变,福建省政府近日发布《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严格控制游泳池人数,明确要求人工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2.5平方米/人,天然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4平方米/人。

  据介绍,《办法》于去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日前正式出台,将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规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游泳场所的监管范围、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开放条件、开放程序、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游泳人员义务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使游泳场所的规范、有序发展有法可依。《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去年的统计,全省公共游泳场所有1000多家,仅在福州就有近300家,但在夏季期间各游泳场所几乎全部爆满,仍难以满足群众的游泳需求。在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监管,游泳场所设计不规范、卫生不达标、设施不完备、人员不专业、管理不到位等情况比比皆是,由此导致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制定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办法,以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新规在入场人数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若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救生员配备方面,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且公共游泳场所至少配备流动救生员1人。

  福建省还要求,游泳池全部需要许可(经营性)或备案(公益性),每个登记的泳池都会详细注明具体面积,以250平方米的室内泳池为例,最佳游泳人数就是100人。

  《办法》还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此外,游泳池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对于相关规定,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新华网记者 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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