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29.06.2017  18:11

  日前,泉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泉州市金融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6月中旬起,对泉州市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包括因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而被各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异常标注)的市场主体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市场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在许可审批中列为审慎审查对象,在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获得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人行、银监等金融主管部门将引导各级金融机构将企业是否列入联合惩戒范围作为融资授信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市场主体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在融资授信方面从严审核。在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该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