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17.07.2018  22:24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水是生态之基,河是文明之源。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2016年底作出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2017年召开的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既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河长制工作新的更高要求。 我省河流纵横、水系密布,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条、总长24629公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河湖的保护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地区排入河湖的污染物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等,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深化落实河长制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各级河长、河长办和河道专管员上下联动、联合作战,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河长制也逐步成为大家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2017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河长制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因此,制定出台《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我们会同省水利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本《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问题。2016年12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召开的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考虑到我省天然湖泊较少,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只有1个晋江龙湖,没有必要就湖长制工作专门制定管理办法,本次立法拟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为此,在《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管辖范围内的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 (二)关于河长制工作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规定(草案)》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引导公众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自愿担任企业河长、民间河长等,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五条)。二是明确参与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第六条第一款)。三是明确公众举报投诉的权利,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域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河长体系的问题。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全面推行河长制,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由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指导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河长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核心,河长制能否落地见效,关键在于各级河长能否切实负起牵头、协调、督促职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尽责。为此,《规定(草案)》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河长体系作明确规定:一是河长的设立,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级河长(第七条)。二是河长的职责,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跨设区市的重点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履行职责。设区市级、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辖区域的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跨县、乡重点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履行职责。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三是河长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区域河长会议、流域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或水域河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水域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当对水域的水质、岸线、排污口、涉水活动、临水建筑物等事项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问题,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限期处理,此外,还对河长巡河周期时行明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河道专管员的招聘与购买社会服务的问题。《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考虑到我省河流纵横、水系密布,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条、总长24629公里,还有星罗棋布的小流域,仅仅四级河长体系管理还不够。因此,设立河道专管员,开展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并协助河长解决河湖有关问题,解决河长制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对于进一步强化水域管理保护意义重大。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充许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水域管理保护,有利提高水域管理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为此,拟在《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县、乡两级根据所辖区域水域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招聘河道专管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五)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问题。水域管理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河长制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加强统筹,形成合力。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无缝衔接,各地也积极探索设立河长制检察官联络室、生态环境审判庭、河道警长、生态综合执法局等,加大涉河涉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流域生态执法的震慑力和执行力,确保河长制工作真正落地生效,拟在《规定(草案)》第十条规定,鼓励各地开展生态环保领域综合执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权。鼓励各地完善河长制检察官联络室、生态环境审判庭等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并推行河道警长制度,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留言,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