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截止到8月16日

18.07.2018  16:12

  昨日(17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当对水域的水质、岸线、排污口、涉水活动、临水建筑物等事项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问题,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限期处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河道专管员,开展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并协助河长解决河湖有关问题,有利于解决河长制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16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留言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邮编为350003,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