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服刑人员家属钱款 福清监狱原监区长获刑10年

19.05.2015  09:57

    近日,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收到福州市中院对福建省福清监狱原监区长(正科级)盛某作出的终审裁定,盛某因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7年至2013年,盛某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翁某等8名服刑人员家属钱款,总计16.7万元。

    据调查盛某负责下的监区,许多服刑人员都知道,盛某依据服刑人员刑期的长短、安排工种的种类、呈报减刑假释利益大小的不同,有收取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费用的潜规则。

    2009年8月,长乐籍服刑人员刘某听说监狱减刑政策要发生变化,担心到时无法减刑,就让家属送10000元给盛某。刘某家属送给盛某5000元,让其帮忙呈报刘某的减刑,事成之后送上剩余的5000元。盛某收下了5000元,审核同意了刘某的减刑申请。刘某最终获得减刑,很快就刑满释放了。

    盛某的“商品”买卖,也讲究“公平合理”,既允许服刑人员家属的“分期付款”,事未办成又可以商量退款。

    晋江籍服刑人员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2004年,庄某到福清监狱服刑后从事的都是小工、车工工种,比较辛苦。2007年,庄某家属送给盛某10000元现金。

    盛某收下后,就把庄某的工种调整为机修。2010年,庄某想假释,就让家属找到盛某,谈好花30000元帮庄某呈报假释。之后其家人分4次总共送给盛某25000元。后来因为没有被害人谅解书,监狱没有通过庄某的假释申请。庄某出狱后,盛某将35000元退还给了他。

    (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光忠郭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