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非婚生随父落户须鉴定

29.06.2016  12:05

  东快讯(记者夏菁齐榕)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根据要求,2016年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须亲子鉴定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按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三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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