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 禁止设立前置条件

29.06.2016  12:16

  福州日报6月29日讯(记者 朱毓松)没有户口,无法享有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分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被收养或捡拾抚养、户口被注销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4个类别,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根据要求,今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按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3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中,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须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对于各类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依法登记户口。其中,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