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调整户籍政策 福州、厦门、平潭将建积分落户制
福建新闻网福州2月27日电 (记者 龙敏)连日来,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安户籍服务窗口前颇为火爆。此前厦门市官方通报,从3月1日开始,厦门将取消四类投靠落户的政策和限制三类投靠落户政策,其中“投靠将增加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引发上述火爆场面。
日前发布的《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与厦门市落户条件同步收紧的还有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意见》要求,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福建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外,福建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意见》指出,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意见》还明确,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福建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福建省官方称,该实施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福建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福建省实际提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