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7.02.2015  11:14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须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福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6月30日前公布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其中,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要于今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福厦岚三地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我省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人口综合信息库将以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意见》明确,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还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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