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和会议表决结果,会议对省人民政府该报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年来,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城市公交的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成效,福州、厦门地铁建设有序推进,全省公交车辆装备水平大幅提高,新建或改造了一批公交场站,绿色公交、智能公交较快发展。公交行业持续发展的保障力度加大,财政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性补贴补偿总体提高,公交驾驶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有较大改善。城市公交服务能力有新的加强,公交线路进一步优化、延伸并向部分农村拓展,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城市公交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同时,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出行需求仍有差距,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还有待解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的调研报告,认为应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围绕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着力推动公交“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适”,推进公共交通加快发展。常委会会议并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力度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把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摆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优先手段。建议省政府专门出台推动全省城市公交发展的文件。根据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交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公交发展中的重大事宜。有条件的城市研究探索建立涵盖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大交通”管理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地面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和慢行系统,建设层次清晰、功能完善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的规划建设层次。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公交项目规划用地被其它项目随意挤占、挪用。加大力度落实公交路权优先,增加公交专用道里程,治理公交专用道被违规占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信号优先,形成公共交通在高峰时段的快速优势。
二、继续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要确保场站等公交设施按标准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提高新建和改建场站的设计、建设水平,强化对公交司乘人员和乘客的人性化服务,注重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公交站点标牌设置等要做到全覆盖、标准化、利民利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智能化站牌系统。把发展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纳入生态省建设范畴,加大对购买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的财政补贴力度。场站建设和车辆配置要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新形势,强化和落实好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优化公交线路及停靠站点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注意解决部分重点路段停靠站的列车化现象。加快加气站、充电站等绿色公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三、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政策性补贴补偿机制。加大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研究建立科学的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指导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公交补贴补偿机制。财政补贴补偿机制要有利于促进公交企业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促进公交企业提高驾驶员待遇,使其能够达到当地中等收入水平,改善工作条件,解决驾驶员超时劳动问题,稳定驾驶员队伍。扶持开设群众急需的城乡接合部和一些新建小区等冷僻线路。加大对福州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四、深入推进文明公交建设。加强司乘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从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增强公交驾驶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水平。有关各方要加强公交工作的社会宣传,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侵害公交司乘人员和危害公共交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全社会理解和尊重公交驾驶员劳动的良好风尚。建设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车载电视配备和播出内容安排等要多考虑乘客感受,把公交车内环境建设成为城市文明的窗口。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