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罪”入刑 必将成反腐利器

29.09.2014  18:42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9月28日《京华时报》)

  一时,“收受礼金罪”成为新闻热词。很多人一头雾水,中国的《刑法》明明已经有“受贿罪”,为什么还要叠床架屋新设立一个“收受礼金罪”?难不成还要分门别类搞“收受房屋罪”、“收受豪华旅游罪”?

  这种观点恐怕是没弄明白这次《刑法》修订的补丁,对于打击腐败、肃清官场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是说,官员非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89年最高法、最高检也在一个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一点,即“贪赃枉法”才是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

  这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官员在受贿之后,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怎么办?或者,受贿官员因为职务调动,或者因为经济形势变化,行贿者不想推进项目了,不要求受贿官员为其谋取利益了,那还能不能定受贿罪?再比如,很多行贿者对官员放长线钓大鱼,长年以各种礼尚往来的名义,向官员行贿,但一时未必需要让官员为其谋取利益,而是建立一个官商沆瀣一气的腐败氛围,该怎么定罪?

  此外,目前“贪赃枉法”才能定受贿罪的立法,也给反腐案件的侦查、取证带来困难,司法机关不仅要证明官员接受过贿款,还要证明事后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显而易见,所谓“贪赃不枉法”本身就应该作为犯罪来追究。中国刑法界权威张明锴教授认为:官员接受贿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侵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这个法益;受贿本身就足以成为犯罪,而不必需要受贿之后的枉法营私行为。

  中国古代法律一贯严惩“贪赃不枉法”者,从唐代的《永徽律》开始,就把“贪赃枉法”、“贪赃不枉法”和强盗、偷盗等行为,一并纳入“六赃”。这两者都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前者重于后者。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收贿一疋布帛杖打一百,每多一疋加一等罪,十五疋绞刑”,而“不枉法者”,收贿一疋布帛杖打九十,每多二疋加一等罪,三十疋处流放。

  鉴于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入刑范围太窄,导致“贪赃不枉法”难以作为犯罪严厉打击,甚至个别官员趁机放松了自我约束,以“礼尚往来”、“收钱不办事”的借口为受贿行为打掩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学者,一直主张扩张受贿行为的入刑范围。

  这次提出“收受礼金罪”,就是把“受贿”从原来非典型的“结果犯”(即受贿之后还要有枉法的结果),转化为“行为犯”,单单接受不正当礼金的行为本身,就足以作为职务犯罪来打击。

  这个“刑法补丁”打得正是时候,扩大了受贿的入罪范畴、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真正编密了制度之笼,必将成为反腐利器。

【责任编辑:黄新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