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礼尚往来”入罪 且行且期待

29.09.2014  18:33

官员情感投资现象游离于犯罪边缘,现象尽管普遍,但相关法律建树依然缺乏。最近司法界尝试解决此问题,给出的答案是,拟定“收受礼金罪”。据媒体报道,这一设想是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由专家学者提出。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收受礼金与受贿之间并不存在大的差别,之所以有着这样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贿是腐败行为,而收受礼金往往也涉及权钱交易。现实中,收受礼金可能冠以各种名义,然而,大凡熟悉中国“关系”奥妙的人都会清楚,礼尚往来并不单纯,这种情感投资随着时间的积累,多数会往受贿方向发展。因此,在外界看来,收受礼金行为入罪不仅合理,而且来得太晚。


司法界显然注意到收受礼金和受贿之间的隐秘关联,正视这一关联,现有法律规范缺失存在明显漏洞,这一结论想必也容易获得认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受贿罪要成立,就必须满足两个要件,除了“索贿”,还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一旦不满足这两个要件,行为就够不上犯罪,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客观地说,《刑法》对受贿罪的上述界定使得腐败分子有机会为自身的受贿行为开脱,司法实践中,有着受贿行为的官员之所以未受到受贿罪的制裁,除了司法界定方面的因素外,更主要是因为官员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增设收受礼金罪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那些以“礼尚往来”之名辩护的官员有望入罪。不过,从长远来看,这一罪名要想发挥实质作用,还有待于制定详细的细则。收受礼金罪尽管弥补了受贿罪的缺陷,但具体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比如,收受多少礼金才构成收受礼金罪,礼金的形态该如何界定,财物之外的“好处”算不算?另外,在具体的量刑环节,又该如何把握,按照专家学者的讨论,收受礼金罪量刑将比受贿罪轻,显然,如果处罚太轻可能就达不到预期效果。考虑到收受礼金行为的复杂性,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上述诸多问题,接下来的法律细化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这一罪名的价值。


客观地说,无论是从司法实践方面的困难,还是这一罪名自身的缺陷看,对于收受礼金罪今后所能达到的效果,都不可期待过高。这也是为什么媒体在爆出这一消息后,舆论反响平平的原因所在。现有法律的问题不在于罪名太少,而在于既有规定未能发挥预期作用。现行受贿罪对“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细节的严格规定,客观上削弱了这一罪名的作用发挥,收受礼金行为入罪,等于拓宽了受贿的范畴。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看,之所以选择新增设收受礼金罪,以相对较轻的量刑来加以约束,而不是通过行贿罪来打击此类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社会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收受礼金行为尽管有着明显的危害性,但要想从法律层面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的确还有待民众以及在职官员更新观念。


收受礼金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边缘性腐败现象,中央层面过去不乏针对性的约束机制,增设收受礼金罪作为新的尝试,从长远来看,或能发挥较大的作用。无论如何,加强约束官员“礼尚往来”行为实属必要且迫切,与此相关的机制创新当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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