摁住家暴的“拳头”需多方给力
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获悉,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全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26份;全区检察机关共依法提起公诉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503件619人。全区公安机关在今年1-10月期间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2739份。民政部门积极针对家暴受害人进行庇护救助,在全区成立了45个“反家暴庇护中心(所)”。(11月25日《广西日报》)
受传统观念影响,中国人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邻里虽有耳闻,也认为是别人的“家务事”,不便干预。但是,家暴不仅仅会对被施暴方造成极大伤害,还往往容易发展成社会不安定因素。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此后一些地方也开展了地方立法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有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越来越多的人们敢于向家暴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以广西为例,在自治区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推动下,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卫健委、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11个成员单位积极联动,紧密协作,构建起了反家暴工作联动大格局,相继实施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人们看到了多方联手“治”家暴所取得的明显成效。同时,透过此次会议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也说明摁住家暴的“拳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经验表明,法规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比如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执行不到位,对受害者而言就没有意义。正如有媒体指出,家暴发生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取证较难,有的受害者既不报警,也没有做伤情鉴定或取证的意识。如果法院还要求其提供过多证据,就不利于保护受害者。这启示我们,对于受害者来说,要切实改变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向社区、警察及相关部门求助,并注意搜集报警求助记录、治疗记录等相应证据;对于受理法院来说,应根据案情适当降低举证门槛,在案件初期进行适度干预,对弱势一方倾斜保护,越能及时保护家暴受害者,人身保护令的价值,就越能彰显。
消除家庭暴力,摁住家暴的“拳头”,还需多方给力。家暴案件时有发生,若受害人在报警后,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社区组织能够及时出面制止,多方因素合力约束住施暴人的家暴倾向,便可将保护前置,避免酿成更大的悲剧。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推进反家暴普法和援助工作,相关部门也需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家暴受害者,对施暴的家庭成员坚决依法惩治。在这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在那里,只要有哪个父亲敢动妻儿一根指头,就可能被发出强制隔离令,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泉州文明办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