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致力推进生态司法保护 “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模式成亮点

06.06.2015  13:07

  福建新闻网漳州6月5日电 (林玲)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国新《环保法》实施半年以来第一个法定环境日。5日上午,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于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召开,向外界通报了近几年来福建省生态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

  福建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五个省份之一,曾在2015年1月1日于南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司法保护方面战果颇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2014年至今年5月,福建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环境案件3327件,其中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298件,涉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1457件,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572件。

  “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严厉制裁乱垦滥伐、非法猎捕红珊瑚、非法占用农林用地等犯罪行为的确刻不容缓,但继续开展“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已经成为福建法院生态司法品牌的亮点。”福建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林贻华如是说。

  早在2000年,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法院在判决失火毁林刑事案件时,就在全省首创就地“补种复绿”做法。随后,南靖县法院在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人发放“补植令”、“抚育令”,并将就地补种复绿延伸到异地公益林、乡村郊野公园。

  五年来,漳州法院共发补植令、抚育令46份,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山林面积8433亩。如今,漳州法院已经形成了就地、异地到公益林地、水域、海域全覆盖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漳州模式,并在全省法院系统得到推广。

  2014年以来,福建法院审理案件适用“补种复绿”180件284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116份,补种、管护林木面积1万余亩,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

  “幸福不止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林贻华表示,福建法院将继续提升“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模式,加强对森林、空气、水流、海域、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促进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