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19.01.2016  18:3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闽政〔2016〕1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20项改革创新成果分批、分期在省内其它区域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15项) 


  1.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 


  2.土地出让在线办理模式 


  3.出境加工海关监管方式 


  4.引入中介机构开展报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 


  5.国际海关AEO互认制度


  6.简化报关单位管理 


  7.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8.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 


  9.海关信任接单制度 


  10.海关简化加工贸易核销单证提交模式 


  11.简化电子口岸入网审批 


  12.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 


  13.改革和简化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管理 


  14.集装箱分拨货物卫生检疫前置模式 


  15.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快速通关模式 


  (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2项) 


  1.投资体制改革“四个一” 


  2.海关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 


  (三)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3项)


  1.对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租赁货物实施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2.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实施按状态分类监管 


   二、加强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列为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抓好落实。 


  (二)逐项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逐项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自贸办。  


  (三)强化沟通指导。三个片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省自贸办和省牵头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自贸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时跟踪复制推广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创新成果复制推广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