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和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招生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制订我省高考高招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异地高考”政策,允许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闽参加普通高考。组织实施省属本科高校面向农村招生专项计划,进一步提高优质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组织开展艺术类本科招生“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工作,积极探索考生可多次选择的投档录取模式,让考生有更多的入学选择权;招生院校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制订录取规则,体现不同专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让高校有更多的招生自主权。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制度,进一步压缩文化课考试分值,增加专业技能考试分值,更好地体现“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改革要求。允许除医学、师范高职以外的设区市所属高校在征得设区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面向当地招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确保生源质量,今年按照本一批分数线招生的文史、理工类专业,原则上不执行降分录取政策。省属高校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执行降分录取政策;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招生批次的志愿设置和投档模式,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高校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提高志愿满足率和录取率。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确保高考安全顺利。高考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生命线,要全面加强考试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各级招委会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严密监控考前及考中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传播涉嫌泄露试题及答案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严肃高考考风考纪。要进一步加强考务队伍建设,强化内部治理和源头管理,认真做好人员遴选,要安排信得过、靠得住的人员承担安全保密工作,往年考试组织管理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坚决不用,日常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坚决不用;要结合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开展涉考人员全员培训特别是对涉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加强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梳理试卷运输、保管和施考等环节,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工作措施。要狠抓考场管理,加强对考生和监考人员的违禁物品检测,进一步完善考务人员调配、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要确保所有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强化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外语听力播音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确保能全程正常使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针对性强、易操作的应对暴风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全力确保高考平安顺利。
三、强化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公安、民族事务、科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特长及加分资格等重要特征信息,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公示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要做好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和信息公开工作。要以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承诺书为载体,加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高考、阳光招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支持,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对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掌握舆论主动权。要加大诚信考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和违规处罚案例警示教育。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避免上当受骗。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运用社会乐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切实做好有关招生考试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考生了解政策、了解规则,合理填报志愿。要加强对全体考生特别是残疾考生等困难群体考生的人文关怀和服务。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噪音控制、交通治理、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综合保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严肃纪律,强化考试招生监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考试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加强对考试招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考试招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监察,实行全程、全员、全方位监督,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严肃处理考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以及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凡在各类招生考试及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或实施其它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一律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群众来电来访受理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招生的政策,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严禁违规调学校、改专业,严禁委托中介招生,严禁将收费与录取挂钩,严禁未经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等行为。要强化对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的督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进行责任研判和处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违法要追究。
附件: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
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要的设备。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纪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高考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3〕14号)执行。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2014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
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
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4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评卷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各科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二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设常规志愿和1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1个第一志愿院校和3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参考志愿院校,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征求志愿设12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即一个志愿填报某所院校的一个专业,下同)。
2.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设常规志愿和各2次征求志愿。本科一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本科二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0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40个、征求志愿设20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只设常规志愿。常规志愿设10个专业志愿。
2.本科A批和本科B批均设常规志愿和各2次征求志愿。本科A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2个专业志愿;本科B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6个专业志愿。
3.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三十条 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1.本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2.高职(专科)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三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投档。
第三十五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档,参考志愿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征求志愿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其他本科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本科批次实行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本科批次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三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第一志愿投档时,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参考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一、本二批次常规志愿投档时,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征求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艺术类本科专业不设投档比例,实行一档多投。体育类本科专业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常规志愿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七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八条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面向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事项。高校应在6月2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的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寄达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四十二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本一批分数线招生的文史、理工类专业,除了个别专业(包括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及招收国防生院校专业,航海类专业,政策规定的农林类等享受加分政策专业,以及护理专业)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后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下同)录取,其他专业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本科二批的招生高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高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经批准,公办高校可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高校可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校外,其他高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省属高校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四十四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四十五条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进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按本一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本二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录取。专项计划招生设1所院校和该校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且普通高考总成绩在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可以填报按本一批或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到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只能填报按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
第四十六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四十七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核实。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须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 录取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烈士子女;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另,平潭岛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加分照顾政策2014年继续实行一年。
第五十五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委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十六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 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
第五十七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八条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常规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九条 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具有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第五十四条所列4、5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名单及照顾项目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将取消照顾资格。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政策。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拟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第六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三条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8月1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报到就读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学,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