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转化为第三者 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消费者

14.03.2016  10:17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昨日,省消委会对外发布2015年消费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了部分,希望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和警惕。

  【案情回顾】消费者蔡女士向省消委会投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一辆北京现代牌照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突发自燃,导致停在旁边的另一辆投诉方所属的长城哈佛H6牌照车共同受损,投诉方认为已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H6牌照车的损失。不过,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投诉方所要求的长城哈佛H6牌照车与北京现代同属于被诉方的被保险人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长城哈佛H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在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太平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照消费者提出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案件评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保险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