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公布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涉保险、教育等

14.03.2016  07:51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你是否遇过第三方责任险争议、高额培训费交时容易退时难、开发商重复收费、购买汽车遭遇变相加价等?昨日,省消委会公布去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涉及保险、教育、医疗收费、购车等消费领域,福州晚报记者精选以下几个案例,希望有助大家日常消费时维权。

  案例一:

  第三者责任险引争议

  【案情简介】2015年6月30日消费者蔡女士的一辆北京现代(闽A90061)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突发自燃,导致停在旁边另一辆同属蔡女士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车共同受损,蔡女士认为闽A90061已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H6车的损失。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投诉方所要求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车与北京现代(闽A90061)同属于被保险人蔡凤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闽A00V5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

  最终在福建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消费者提出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案件评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

  交学费容易退费难

  【案情简介】赵小姐于2015年7月报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络考研培训班,并预付了25000元学费。在学习过程中,赵小姐认为课程并不像宣传的那样按照学生个人的情况做个性化安排,提出了退出课程的要求。

  可是赵小姐通过微信与该公司的联系人王光乐多次沟通无果。王光乐提出赵小姐需电邮一份听课申请至指定邮箱,赵小姐按要求发送邮件后,进而发现所谓的“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文都教育集团其实没有任何关系,其网站和办学资料却使用了北京文都教育集团的商标,同时赵小姐认为这个“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考研培训资格。赵小姐找到了福建消委会,要求学校退费。

  就办学资格问题,省消委会联系福州市教育局民教办。民教办认为该公司如果组织办学行为,应视为“超范围经营”。仓山区教育局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办学和教育咨询、辅导等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给福建省消委会的回函中,“福州文都”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至案例发布之日,消费者仍未拿到退款。

  【案件评析】省消委会认为,案例中校方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但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中对退费的规定是这样的:“消费者由于个人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培训的,本协议解除,甲方(即福州文都)扣除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本案例中,校方所谓收据上的内容,缺乏一份合同应具有的要素和条款,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合同上的规定为准。

  案例三:

  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案情简介】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接诉后,经消委会介入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

  【案件评析】本案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已经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但在交付给消费者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又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列入收费清单,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不但免除了自身责任,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案例四:

  超市扶梯夹伤手指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丁先生带小孩到连江好家园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上楼时小孩的3根手指被扶梯扶手夹伤。丁先生认为,超市在安全防范方面做得不到位,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超市则认为,家长监护不到位,只同意给予2000元~3000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双方自行协商不成,2015年1月6日丁先生向连江县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连江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超市认为,小孩被夹伤主要是家长看护不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未能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丁先生的孩子在乘坐扶梯时发生意外。经调解,超市同意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就医发票,一次性补偿丁先生5000元,丁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由于出事的小孩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者带小孩到超市购物,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此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对于进入超市的消费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在实际经营中,未在扶梯旁设置警示标志,在扶梯运行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服务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售车未提供合格证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反映:她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提供合格证。

  投诉指挥中心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指挥中心经过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据了解,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2015年共收到关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挂牌问题的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案件评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该行为涉嫌欺诈。

  此外,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的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属于物权法列举的权利质权标的种类,亦非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消费者购车付款后不能按时取得车辆合格证的问题经常发生,且有增加的趋势。抵押贷款问题已经成为汽车领域的维权热点问题,此类投诉涉及范围广、受众多,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