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

05.06.2018  20:52
  在思明法院执行法官的大力调解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我的案子申请执行这么久,怎么还没能执行?”案件执行中,一些申请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也不清楚,还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并非是“执行难”。

  正是因为社会上很多群众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为全国模范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围绕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执行力度,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捍卫司法权威,服务民生大局。

  何谓“执行不能”?

  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返还赔偿款80000元以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尹女士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邮件被退回。致电被执行人张某,电话为空号。之后,思明法院联系申请人尹女士,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地址及联络电话,尹女士表示无法提供。2016年9月20日,思明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思明法院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执行法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张某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但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查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

  在此情况下,2018年4月27日下午,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明溪县寻找被执行人张某,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到达现场后,得知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在外打工。

  思明法院在上门走访被执行人无果后,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尹女士。面对确实查无财产这一客观事实,尹女士表示理解,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该案件执行法官介绍,“对于‘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法院还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两种方式的运用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与“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一时无法执行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让“执行不能”终本不终止

  那么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疑问。

  2015年,郭某因居间合同纠纷将林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林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并查询其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双眼残疾已离异,几乎没有经济来源,无奈之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执行人郭某曾十分不解,该案执行法官表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的。

  今年3月,思明法院收到林某在海沧开了一家狗粮店,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消息,执行局立刻采取执行措施,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时常到店里做林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在法律强制力面前,林某表示由于长年患眼疾,治疗需要很多费用,且自己的狗粮店收入也很少,个人确实没有钱可以还款,但承诺会想方设法筹钱。经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被执行人林某最终与郭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这起纠纷,最终得以了结。

  “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却也并非“永久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终本乱象,在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该类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也给这项退出机制制定了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且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或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思明法院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如果发现财产线索,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也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增强风险意识 才是根本

  如果说,法院执行有局限,那么,思明法院一直努力突破局限——思明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让执行人员能够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区别,避免“执行难”案件被刻意归入“执行不能”当中,让当事人安心、放心。

  据悉,2017年以来,思明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合计18487件,结案11964件,同比增长39.68%,到位金额21亿元,同比增长132.69%。

  提升执行质效的同时,思明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破除“法院万能”的习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不仅要在诉前、诉中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而且在案件执行时要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在努力围猎“老赖”的执行路上,思明法院表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首先就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的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才能真正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