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堵住提“钱”出狱漏洞

27.08.20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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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成为个别人逃避刑罚的手段。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疾病鉴定环节造假问题集中,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密集出台文件,对高墙内的腐败集体说“”。 

  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则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消息,分别是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贵州省册亨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刘贤铭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建明等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原监所检察室副主任、驻乌塔其监狱检察室主任林安涉嫌受贿。这四起案件都涉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从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共立案查处涉及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疾病鉴定环节造假问题最集中

  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提“”出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却成为个别人逃避刑罚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狱,随即逃往海外。“在专项检察活动中,我们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

  问题主要出现在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疾病诊断鉴定这3个环节。假立功是许多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他们通常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编造虚假材料申报专利发明,谋求立功奖励。沈阳第二监狱原监区分队长乔某收受罪犯李某的贿赂,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先后两次为李某呈报减刑,最终使李某获得减刑3年4个月。而在有些案件中,执法司法人员甚至将获知的案件线索私下告诉罪犯,然后由他们来“举报”,以此获得“立功表现”。

  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保外就医的比例相对较高,这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有关。我国目前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是,1990年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过于笼统,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等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相对于假立功、假鉴定等违法手段比较容易核实,计分奖励问题则显得隐蔽很多。计分考核反映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办理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相关规定,罪犯的很多行为都可以被加分,每次加两三分并不显眼,一旦累计起来却很可观。且因其隐蔽性较强,很容易被违法者利用。

  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是发案的重要原因

  在众多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例中不难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是发案的重要原因。查办此类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也成为最高检专项行动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往往呈现出执法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窝案串案的特点。而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袁其国表示,这类犯罪案件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是十分严重的司法腐败。

  江苏省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江苏某监狱监区长施某存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受贿的线索,立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施某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贿赂24万余元,并为罪犯违规申请减刑、假释。最终,施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们在专项检察行动一开始,就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各驻监所检察室也通过设立专门举报信箱,与服刑罪犯谈话,对刑满、假释罪犯回访等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程网上公开,努力杜绝暗箱操作。

  遏制高墙内的腐败,需要完善法律堵住监管漏洞

  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密集出台文件,对高墙内的腐败予以严格规范,以此提振司法公信力。但在程序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漏洞则需要法律来填补。

  袁其国指出,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而有些法院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有的罪犯则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监督真空。

  “此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也是导致高墙内腐败的主因。此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决定书也不对外公开。”袁其国表示,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正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转变,检察机关也应适应这种变化,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推进执法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切实提高监督能力。”袁其国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严肃纠正,重塑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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