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新生退伍后复学期限
昨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明确了义务兵优待金实现城乡一体化,并对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伍后复(入)学期限作出修订。《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义务兵优待金城乡一体化
此前的法规规定:“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义务兵优待金实现城乡一体化:“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延长新生退伍后复学期限
《条例》对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伍后复(入)学期限作出修改: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伍后在两年内准予其复(入)学(以前是在1年内),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条例》明确了四类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同时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退役后自主就业有补助
《条例》同时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保管。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将被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政府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3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