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义务兵优待金城乡一体化 四类退役兵安排工作

23.05.2014  02:12

  福州新闻网讯 义务兵优待金将执行城乡一体化的标准,并充分保证农村义务兵的权益。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福建省义务兵优待金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四类退役士兵还将由政府安排工作。

  关于义务兵优待金问题,原法规规定是,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修订后优待金有所提高,并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即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考虑到我省部分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可能即使按这个标准仍会低于原先的规定,为此法规又设置了“就高不就低”兜底条款,即“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为鼓励大学生入伍,修改决定将原先鼓励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扩大到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他们同样享受国家和本省优惠待遇。同时修订了保留应届高中毕业生高校录取资格和延长退伍后复(入)学期限的规定,即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修改决定还规定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补助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改决定指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