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闽农综〔2018〕21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本厅有关处室、厅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8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月30日前,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将备案场名单逐级报至我厅兽医处。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按照国家及我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厦门市农业局负责厦门市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和供应工作。
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我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省、市、县三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我厅。我厅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执行。
(二)各地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
(三)2018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市、县两级应承担的上、下半年政府采购疫苗经费统一汇至省级疫苗专户,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2017年市、县两级财政疫苗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8年配套经费。
(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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