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13.02.2018  17:22

闽农综〔2018〕3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对“三农”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发展,促进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为提高我省兽医工作整体水平、构建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建设初见成效,实施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成形,兽医社会化服务业态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需求导向,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兽医服务的意愿和活力,积极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1. 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其他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动物诊疗、动物防疫等服务,通过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技术服务公司,采取兽医托管、签约服务等方式,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免疫注射等兽医服务。

2. 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

3. 支持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4.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5.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

6. 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

7.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防治辅助工作,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二)坚持有序发展,着力规范兽医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兽医工作实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承接主体基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三)坚持因地制宜,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各地要按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把一些可以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的兽医公益服务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各地要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部分市、县(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2018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在1个县(市、区)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等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内容、试点范围、推进步骤和责任分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积极稳妥推进这项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基层兽医服务人员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或技术服务公司,加快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有效承接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等服务;要依据我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完善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完成质量;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逐步扩大。

(四)转变政府职能,推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各地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兽医部门“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集中力量把日益繁重的政府兽医监管职能履行好。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发挥部门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服务供给侧能力,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在解决好“谁来打针”问题的基础上,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当前,要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兽医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扶持政策,在兽医社会化组织建立、初期运行过程中给予适当帮扶,帮助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起好步、开好头,激活社会化服务活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以县、乡为单位强制免疫体制机制创新。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服务范围,逐步将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防疫物资储备、动物疫病净化的样品采集和检测等辅助工作、检疫技术辅助工作等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内容,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相关补助资金在规定用途和范围内优先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工作,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兽医队伍,支持不具备执业兽医报考条件的基层兽医服务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并登记成为乡村兽医,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等兽医服务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不断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对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项,制定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完成质量。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共同治理,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省农业厅将把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考核,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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